城鎮化建設是工業化和農業產業化的依托和載體,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方向。但城市建設避免不了征地拆遷。可是,征地拆遷涉及到雙方的利益,拆遷工程若不如期完成,那么對征收方來說就會損失不少的人力、財力、物力。
因此在此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的被征收人往往要面臨拆遷補償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違法強拆、逼遷等行為。那么,怎么做在征地拆遷中雙方之間才不會產生拆遷糾紛呢?本文 ,凱諾律師就結合土地管理法和征補條例來為大家說一下。
1、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要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征收補償標準以及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在征收之前征收方需要以書面形式發布擬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具體的征收情況。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之前并未見到或是在已經正式之后才看到征收公告,那么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被征收人則可以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
2、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參與權
《土地管理法》47條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征補條例》第10、11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也就是說,在集體土地征收或是國有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或是認為不合法,被征收人是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的,在提出異議后,征收方還要組織被征收人聽證,并且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再次修改補償方案。
實踐過程中,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在提出異議后,征收方未依法組織聽證的,那么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相關權利。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及時的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是咨詢專業律師。
3、依法保障被征收人選擇權
《土地管理法》48條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征補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除此之外征補條例第20條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征地拆遷中,每個環節都影響著被征收人的權益,所以無論是從選補償方式還是評估機構,征收方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選擇權,被征收人也要積極的參與到其中,千萬不要認為誰選都一樣,這樣很容易讓自己陷入征收方設好的“坑”中。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私自決定補償方式只以貨幣的形式或是產權置換的形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或是直接決定評估機構,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在遇到這些情況時,要積極的提出問題,或是直接向法院起訴撤銷相關的文件。
4、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權
《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物權法》中明確規定,要依法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要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如果征收方違反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忽悠”被拆遷人簽訂極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或是口頭承諾之后不認賬,簽了協議之后不履行,導致被征收人無處居住,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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