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2條規定以及第17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實踐中,在評估報告未依法送達的情況下,征收方便作出補償決定,就剝奪了房屋被征收人對房屋價值提出異議的權利。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評估報告不合理、評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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